(2013)甬慈刑初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廖碧文、田维强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廖碧军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碧文,田维强,廖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慈刑初字第186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碧文,农民。2004年11月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7月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被告人田维强,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被告人廖碧军,曾用名廖真斌,农民。2011年7月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3)1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碧文、田维强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廖碧军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锡、被告人廖碧文、田维强、廖碧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12月5日9时许,被告人廖碧文、田维强和赵明江、宋承江、余朝煌(均另案处理)五人至慈溪市横河镇,分二组寻找目标实施诈骗,并约定骗得的财物五人平分。被告人廖碧文与赵明江、宋承江一组,三人见被害人何某从银行出来即尾随至龙泉村菜市场北门西边桥上,由赵明江在被害人何某面前丢钱,被告人廖碧文和宋承江以捡到钱要与何某平分为由,将何某骗至路边小树林。后赵明江回来找钱,何某称三人没有见到其掉的钱,赵明江不信并要求三人将身上的财物出示,何某为证清白将身上的农业银行卡交给赵明江并告知银行卡密码。后被告人廖碧文和宋承江、赵明江借口离开,并从骗得的银行卡中取款人民币47700元。事后,五人将骗得的钱款平分。2.同年12月7日9时许,被告人廖碧文、田维强与赵明江、宋承江、余朝煌至慈溪市匡堰镇匡堰大道佳音手机店南边小弄堂内,采用上述同样手段,骗得被害人李某人民币370元、黄金戒指1只(价值人民币1560元)、步步高手机1部(无法估价)、农村合作银行卡1张,并从卡内取走人民币2900元。3.同年12月9日8时许,被告人廖碧文、田维强与赵明江、宋承江、余朝煌至慈溪市桥头镇小桥头村中心小学门口,采用上述同样手段,骗得被害人邹某亮剑牌手机1部(无法估价)、邮政储蓄存折1张、农村合作银行卡1张,并从存折内取走人民币24800元,从银行卡内取走人民币200元。4.同年12月10日9时许,被告人廖碧文、田维强与赵明江、宋承江、余朝煌至慈溪市附海镇海晏庙村新城菜场附近,采用上述同样手段,骗得被害人梁某人民币500元、银行卡1张,并取走卡内人民币5000元。5.同年12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廖碧文与赵明江、宋承江、余朝煌至慈溪市观海卫镇师东村,采用上述同样手段,骗得被害人周某邮政储蓄银行卡1张,并从卡内取走人民币5500元。6.2013年6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廖碧文、田维强、廖碧军至慈溪市横河镇龙泉村文化广场附近,采用上述同样手段,骗得被害人张某人民币400元、黄金项链1条(价值人民币4350元)。案发后,上述财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7.同年7月1日9时许,被告人廖碧文、田维强、廖碧军至慈溪市桥头镇上林湖村开发大道与吴山南路交叉口,采用上述同样手段,骗得被害人黄某人民币1200元、红色手机1部(无法估价)、银行存折1本,并从存折内取走人民币65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从三被告人处追回人民币7751元,并退赔给被害人。被告人廖碧文、田维强、廖碧军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廖碧文、田维强、廖碧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何某、李某、邹某、梁某、周某、张某、黄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银行帐户交易明细、宁波市暂扣物品专用票据、浙江省暂扣款票据、发还物品清单、项链及购买发票照片、调取证据清单、价格鉴定报告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复函、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廖碧文、田维强、廖碧军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碧文、田维强、廖碧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或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廖碧文、田维强还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又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廖碧文、田维强一人犯二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廖碧文、廖碧军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廖碧文、田维强、廖碧军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从轻处罚。被告人廖碧文、田维强、廖碧军的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退赔各被害人。作案工具假币一叠,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碧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日起至2020年1月1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田维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日起至2019年4月1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三、被告人廖碧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日起至2014年7月1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四、被告人廖碧文、田维强、廖碧军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退赔各被害人。犯罪工具假币一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 金 藕人民陪审员 周 金 海人民陪审员 赖 佰 君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范钧菲(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