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景民一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景民一初字第715号原告:李某某,女,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被告:郑某某,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韩立岩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国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