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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景民一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景民一初字第715号原告:李某某,女,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被告:郑某某,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韩立岩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国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