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中审监执字第23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胡培军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宜中审监执字第2335号罪犯胡培军,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1日作出(2007)长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培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8000元。2010年10月、2012年10月经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二年四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胡培军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培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0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标准考核分加分审批单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胡培军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培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静审判员 骆 萍审判员 谢晓宏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