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顺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某等退回案件决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田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退 回 案 件 决 定 书(2013)顺刑初字第10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2000年10月31日因扒窃被劳动教养1年,2012年3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3月9日经顺平县人民检察批准,次日由顺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29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田某某,2012年3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3月9日经顺平县人民检察批准,次日由顺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27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2013年10月29日收到顺平县人民检察院顺检刑诉字(2013)第77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经审查,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某不在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于顺平县人民检察院顺检刑诉字(2013)第77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退回顺平县人民检察院。审判长 齐震虎审判员 张新科审判员 肖 霄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海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