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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41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乙、被告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乙;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4104-1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冯某。被告:王某乙。委托代理人:余某。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委托代理人:余某。委托代理人: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乙、被告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020元,减半收取9,51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助理审判员 陈 杰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杜晓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