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3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池某、林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某,林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310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池某。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6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8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6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8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3)27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池某、林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菲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池某、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池某、“小孩子”(具另案处理)男子经密谋,来到我区石岩街道官田社区创世纪网吧门前,盗走被害人李某停放于该处的洲林牌60V自行车款电动车一辆。后二人将车变卖获得赃款600元,二人经赃款平分。经鉴定,洲林牌60V自行车款电动车价值1,750元。2013年5月4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池某、林某来到我区石岩街道石龙仔社区社康中心门口,盗走了被害人郭某停放于该处的22寸台顺牌电动车一辆。后变卖得赃款500多元,二人将赃款平分。2013年5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池某、林某来到我区石岩街道润腾工业区朋兴程楼楼下,盗走了被害人夏某停放于该处的电动车一辆,后变卖得赃款600多元,二人平分,各得赃款300多元。经鉴定,该车价值1,760元。2013年6月1日中午时分,被告人池某、林某来到我区石岩街道大树林工业区2巷4号楼下,盗走了被害人陆某停放于该处的大阳牌DY150-23摩托车一辆,后变卖得赃款1,600元,二人平分,各得赃款8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2,870元。2013年6月15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池某、林某来到我区石岩街道石龙仔社区通达驾校门口,盗走了被害人史某停放于该处的百灵王牌60V电动车一辆,后变卖得赃款600元,二人平分,各得赃款3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1,718元。2013年6月26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池某、林某来到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仔社区准备再次实施盗窃时,被官田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民警在二人处缴获摩托车一台、液压钳一个、催泪剂一瓶、钳子一把、螺丝刀套一个、一字撬头五个、剪刀一把、三头套简等作案工具。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池某、林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池某、林某以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林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的故意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二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3年6月26日起至2014年9月2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3年6月26日起至2015年3月2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三、缴获的作案工具摩托车一台、液压钳一个、催泪剂一瓶、钳子一把、螺丝刀套一个、一字撬头五个、剪刀一把、三头套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 庆 涵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詹 舒书记员 陈恒丽(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