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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22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孙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民初字第2254号原告:孙某,男,1989年7月3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国,山东稷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女,1989年7月5日生,汉族。原告孙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5月21日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魏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于2012年5月21日登记结婚。现原告以双方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结婚证一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合议庭评议及审查,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原告虽主张与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孙某与被告魏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效刚代理审判员  张文革人民陪审员  于海臻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徐金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