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民申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3-12-12

案件名称

沈阳韩宝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嘉陵建筑有限公司制砖机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沈阳韩宝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嘉陵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申字第5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阳韩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朴光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林,辽宁英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嘉陵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天春,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沈阳韩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嘉陵建筑有限公司制砖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民终字第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沈阳韩宝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梁曙明审判员  肖宝英审判员  张 纯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