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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法执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邹某与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doc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某,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324号申请执行人邹某。被执行人魏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097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魏某还申请执行人邹某借款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魏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10000元案件款及案件受理费25元,下剩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再不追偿,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09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定平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孟昭江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建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