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徒执字第011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龚道全与华金仙、吴国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道全,华金仙,吴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徒执字第01169号申请执行人龚道全,男,汉族,1962年10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吴培宽,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华金仙,女,汉族,1970年11月8日生。被执行人吴国华,男,汉族,1956年9月22日生。申请执行人龚道全与被执行人华金仙、吴国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徒宝民初字第0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龚道全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43457.40元,未能执行到位243457.4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用3555元未收取。在执行过程中,因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龚道全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龚道全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可依据(2013)徒宝民初字第0109号民事判决书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光跃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闫 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