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二初字第013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西安永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泽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永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陕西泽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二初字第01338号原告西安永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李上壕村李张路8号。法定代表人孙金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封利利,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泽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朱宏路93号。法定代表人卫玉让,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永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泽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永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269元,原告自行负担270元。审判员 王琦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程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