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上行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张树华与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华,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杭上行初字第47号原告张树华。委托代理人周潮星。委托代理人周隽华。被告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周先木。委托代理人解波云、张琦。原告张树华因不服被告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于2013年9月3日向其作出的《房产交易产权登记接待(受理)情况反馈单》(退件单编号:TJ-16102504-2117),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 判 长 裘 虹人民陪审员 骆仕君人民陪审员 赵惠健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莉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