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白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邱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白民初字第316号原告邱某某,现住安图县。被告张某某,现住安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某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高万斌代理审判员 李增明人民陪审员 周 卓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凤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