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梨榆民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韩吉军与葛占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吉军,葛占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梨榆民初字第491号原告韩吉军,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告葛占河,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原告韩吉军诉被告葛占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另15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关继春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郝利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