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平执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宿玉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玉翠,于勤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平执字第1041号申请执行人宿玉翠,农村居民。被执行人于勤强,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宿玉翠与被执行人于勤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于勤强付给申请执行人宿玉翠款6990元,已履行完毕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09)平商初字第251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09)平商初字第25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淑平审判员 李卫东审判员 王惠国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夕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