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法执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8-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刘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靖法执字第0021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小河乡,农民。被执行人刘甲(又名刘乙),男,汉族,陕西省靖边县东坑镇人,现住陕西省靖边县苗家湾村,农民。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刘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刘甲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一次性支付案件款56000元,下余案件款(即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自愿放弃,不再向被执行人追偿,且不再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刘甲已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且案件款也已兑付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靖民初字第00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