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初字第62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吴永全与被告菏泽汇思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青岛胜代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全,菏泽汇思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青岛胜代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6206号原告:吴永全,男,汉族,工人,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告:菏泽汇思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法定代表人:魏普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广娟,女,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山东省鱼台县。被告:青岛胜代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法定代表人:胜代守,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传基,山东雅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全与被告菏泽汇思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青岛胜代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吴永全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菏泽汇思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青岛胜代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永全撤回对被告菏泽汇思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青岛胜代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鲍广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江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