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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刑初字第024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孟庆雷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海刑初字第0245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庆雷,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曾因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05年2月24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强奸罪,于2009年2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2年10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3年7月12日被羁押,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3)2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庆雷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贤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庆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12日,被告人孟庆雷在本市海淀区海淀医院门前路边,以人民币28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北京市海淀医院”公章和“北京市海淀医院诊断专用章”、“北京市海淀医院门诊收费章(11)”各1枚时被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北京市海淀医院”公章和“北京市海淀医院诊断专用章”均系伪造。当日,被告人孟庆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该人如实供述上述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孟庆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印章照片,手机通话记录照片,短信照片,拨打实验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身份材料,证人梅、王、何的证言,被告人孟庆雷的供述,文检鉴定书,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庆雷非法制作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庆雷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孟庆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孟庆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庆雷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2日起至2014年7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杨晓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闫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