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法执字第004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海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红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全,李红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蒲法执字第00408号申请执行人陈海全,男,195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南塔七巷**户,退休职工。被执行人李红义,男,196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白家渠村*组,工人。陈海金申请执行李红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蒲民初字第15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次执行标的为17000元,在执行中,通过冻结、划拨,1700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陈海全已领回案款17000元。本案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蒲民初字第153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申请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建民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王军洲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曾斌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