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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一初字第36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张锡玲与徐建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锡玲,徐建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3625号原告张锡玲。委托代理人邓俊英。被告徐建强。原告张锡玲与被告徐建强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张锡玲提供的被告的姓名不正确。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锡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0元,退还原告张锡玲。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杜佳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