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民申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福建三明市林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再审申请人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福建三明市林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申字第6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福建三明市林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子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承鹏,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梁松,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智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波,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接,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福建三明市林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再审申请人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闽民终字第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福建三明市林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汪治平审 判 员 张 潇代理审判员 赵风暴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蒋保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