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椒民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苏雄飞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雄飞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椒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苏雄飞。申请人苏雄飞要求宣告苏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苏云,女,195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葭沚街道西大街7号,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苏雄飞妹妹。申请人认为,苏云母亲怀孕时服用药物不当,致苏云出生时就弱智,智力残疾等级为二级,不能言语表达,生活不能自理,故申请宣告苏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审理过程中,台州学院司法鉴定所接受本院委托,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苏云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有事实根据,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苏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何利春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 婷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