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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执字第0078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乔某某与付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某某,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00788-3号申请执行人乔某某,男,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付某某,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乔某某与被执行人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9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0353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现因付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付某某所有的桑塔纳牌豫EY57**轿车一辆。二、被执行人付某某在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被查封财产的过户手续,不准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不准在车辆上设定其他权利负担。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向东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王庆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彭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