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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二初字第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鹏程环锻轧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与马鞍山市银燕航空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鹏程环锻轧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马鞍山市银燕航空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二初字第00441号原告:马鞍山市鹏程环锻轧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负责人:尹冰花,主任。委托代理人:路XX,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磊,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银燕航空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汪宗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鹏程环锻轧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与被告马鞍山市银燕航空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市鹏程环锻轧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马鞍山市鹏程环锻轧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马鞍山市鹏程环锻轧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马鞍山市鹏程环锻轧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负担。审判员  陈宏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邢晓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