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中民终字第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王利明与吕小青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利明,吕小青,王玉荣,吕付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中民终字第004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利明,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小青,男,1980年6月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荣,女,1958年3月2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付,男,1956年3月17日出生。上列三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景龙,北京市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利明因与被上诉人吕小青、王玉荣、吕付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04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利明于2013年10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利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利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王利明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王利明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新华代理审判员 沈 放代理审判员 鲁 南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