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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宾民初字第22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叶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宾民初字第2253号原告:叶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2013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叶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叶某某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游治斌审 判 员  杨 红人民陪审员  廖兴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