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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民初字第21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初字第2150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章婉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