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民初字第21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初字第2150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章婉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