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左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2013)左民监字第1号原审原告裴某某诉原审被告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再审审查裁定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裴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左民监字第1号原审原告裴某某,女,汉族,1973年5月17日生,左权县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71年8月11日生,左权县人。原审原告裴某某与原审被告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2日作出(2012)左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左权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献英审判员 赵德华审判员 孟丽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