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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175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鑫朋歌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鑫朋歌厅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7510号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古城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钱实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梦娇,女,汉族,1989年1月13日出生,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务专员。被告北京鑫朋歌厅,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口118号。法定代表人杜文俊,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鑫朋歌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鑫朋歌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炎审 判 员  叶晓人民陪审员  马浩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路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