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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眉东民初字第27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眉东民初字第2769号原告李某某。诉讼代理人岳自由,一般授权,东坡区商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缺席)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岳自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恋爱,2009年12月9日在眉山市东坡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6月24日生育儿子李某、周某某。2011年2月被告外出务工,至今不与原告联系。故2013年7月22日原告李某某具状本院要求与被告周某离婚。被告周某未到庭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恋爱,2009年12月9日在眉山市东坡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6月24日生育儿子李某、周某某。因系双胞胎,生育后李某一直随李某某生活,周某某随其父周某生活。2011年2月被告外出务工,至今不与原告联系。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7月22日再次诉至本院依法判令:1、离婚;2、婚生子李某随原告李某某生活,婚生子周某某随被告周某生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原件一份(已当庭退回)、结婚证一份、眉山市东坡区广济乡人民政府、眉山市东坡区广济乡济光村委员会共同出具证明一份、户籍证明一份、眉山市东坡区广济乡济光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周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其应当承担不到庭的不利后果。被告周某于2011年2月外出后至今未归,距今已经2年没有与原告同居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应予支持。原告请求婚生子李某随其生活,其抚养费由原告独自承担的主张,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权利之自由,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婚生子周某某一直随其父亲周某共同生活,当地村委会证实,故周某某随其父亲周某生活,其抚养费由周某自理。关于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因被告未到庭应诉而无法查实,故本案不予处理,当事人可以另行主张权利。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正常婚姻家庭关系,构建和谐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某、被告周某离婚。二、婚生子李某随原告李某某生活,抚养费由原告李某某独自承担。婚生子周某某随被告周某生活,抚养费由被告周某独自承担。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熊云审 判 员  刘 杰人民陪审员  岳自浩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