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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执字第38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杨再双、周敏与李树洋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执字第389-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住湖北省恩施市XX。申请执行人周某,住湖北省恩施市XX。被执行人李某,住贵州省关岭布XX。申请执行人杨某、周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XX)深中法刑一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XX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其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并在深圳范围内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及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除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XX元并将该款项汇付申请执行人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结果通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13年10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无需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伟军审 判 员  杨守辉代理审判员  杨雁楷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嫏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