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甬知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汪建长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汪建长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知初字第325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智明。委托代理人:陶雨生。委托代理人:刘红梅。被告:汪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建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 洪代理审判员 刘先霞人民陪审员 楼 翔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张伟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