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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温民终字第16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丁金火户与瑞安市莘塍街道下村村民委员会、瑞安市莘塍街道下村村经济合作社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瑞安市莘塍街道下村村民委员会,瑞安市莘塍街道下村村经济合作社,丁金火户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民终字第16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瑞安市莘塍街道下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丁松林。上诉人(原审被告):瑞安市莘塍街道下村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倪金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金火户。诉讼代表人丁金火。委托代理人:管志勇、金烽。上诉人瑞安市莘塍街道下村村民委员会、瑞安市莘塍街道下村村经济合作社因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瑞安市人民法院(2013)温瑞民初字第1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上诉人瑞安市莘塍街道下村村民委员会、瑞安市莘塍街道下村村经济合作社经合法通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瑞安市莘塍街道下村村民委员会、瑞安市莘塍街道下村村经济合作社经合法通知,逾期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瑞安市莘塍街道下村村民委员会、瑞安市莘塍街道下村村经济合作社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邓习军审判员  陈肖俭审判员  郑明岳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钟志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