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执字第020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王艳玲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玲,韦广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2080号申请执行人:王艳玲,西安铁路信号厂退休职工。被执行人:韦广福,西安铁路信号厂离休干部。委托代理人:韦策(系原告之子),男。申请人王艳玲以被执行人韦广福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3)碑民二初字第01081号民事调解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经济补偿金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20000元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碑民二初字第0108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玉萍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化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