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刑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2-07
案件名称
滕士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士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新刑初字第386号公诉机关新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滕士强。因涉嫌盗窃罪,2013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泰市看守所。新泰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3)4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滕士强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晶、王洪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滕士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以来,被告人滕士强分别在汶南镇、翟镇等地盗窃作案4起,涉案价值4860元。1、2012年1月16日,被告人滕士强窜至新泰市汶南镇中南辰村,盗窃成某某的小鸟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600元。2、2012年12月15日,被告人滕士强���至新泰市翟镇肖家上汪村,盗窃史某某绿能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200元。3、2013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滕士强窜至新泰市汶南镇西南辰村,盗窃房某某东岳牌电动车一辆,价值660元。4、2013年6月6日,被告人滕士强窜至新泰市西张庄镇棘针沟村,盗窃高某某新日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400元。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滕士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成某某、史某某、房某某、高某某陈述,指认笔录,价格认定书,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滕士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滕士强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滕士强���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2日起至2013年12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万波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段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