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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异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程西红、赵向阳与游社利、游社永、王丹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西红,赵向阳,游社利,游社永,王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异字第00009号案外人胡菜侠,女,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陈菲,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享维,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程西红,男。申请执行人赵向阳,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平均,西安市碑林区东关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游社利,男,汉族。被执行人游社永,男,汉族。被执行人王丹,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西红、赵向阳与被执行人游社利、游社永、王丹二案中,案外人胡菜侠于2013年7月23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胡菜侠称:长安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向阳、程西红与被执行人游社利、游社永、王丹二案中,误将异议人胡菜侠的财产当做被执行人财产予以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立即中止执行。异议人胡菜侠早在2002年就已协议离婚,不是游社永的家庭成员,游社永在离婚后所欠债务自然与异议人无关,且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对象是游社利、游社永、王丹,异议人并不是案件的被执行人,也无证据证明你院冻结帐户的存款与被执行人有关,也无任何证据证明异议人应当承担偿还义务的情形。故你院执行异议人财产所依据的(2012)长执字第00581号执行裁定书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你院将异议人的私人帐户予以冻结,于法无据,应立即中止执行,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本院查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三终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和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1)长民初字第160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赵向阳、程西红申请本院,要求被执行人游社利、游社永、王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游社利、游社永在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办东兴隆四村六组的二院房屋依法查封。因所查封的房屋属拆迁房,本院依法向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被执行人游社利、游社永的拆迁赔偿款299264元、737906元予以扣留、提取,划拨至本院执行专户。此后本院执行实施部门查明被执行人游社利、游社永的房屋赔偿款已赔付,已打入案外人胡菜侠的帐户,遂对胡菜侠的帐户予以冻结。案外人胡菜侠得知其帐户被本院冻结后依法提出案外人异议,要求中止执行。本院受理后因被执行人游社利、游社永、王丹下落不明,公告送达了异议申请书副本及听证传票,公告期满后依法缺席进行了听证。听证中案外人胡菜侠向本院出示以《离婚证》、《自愿离婚协议书》为核心的证据一组,证明游社永与胡菜侠已于2002年登记离婚,夫妻债务由游社永承担,法院冻结的胡菜侠帐户中的存款系胡菜侠个人财产。申请执行人则认为案外人胡菜侠帐户中的资金是被执行人游社永房屋拆迁的赔偿款,法院予以冻结并无不当,并申请本院依法调取查封房屋拆迁补偿款给付的相关证据。本院依法在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办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调取了《房屋拆迁估价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听证中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对法院调取的证据的客观性均予认可。《房屋拆迁估价表》显示房屋业主游社勇,房屋估价400531元,附着物估价697040元、101682元;《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显示被拆迁安置人口为胡菜侠、游社永等7人,经济补偿共1002292元,其中房屋及附着物803718元。案外人认为以《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也反映出,法院冻结的帐户中有案外人及其子的补偿费用,应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认为法院冻结的是已查封房屋的赔偿款,应驳回案外人异议。本院认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的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债务是因被告建房借款而形成,被告负有偿还义务。原告因被告未自觉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执行实施部门在执行中对借款建成的房屋查封,从而保证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不受侵害,对该房屋因征地拆迁的补偿予以冻结是该执行行为的必然延续并无不当之处。案外人认为,其名下帐户中的存款是其个人财产,法院予以冻结是对其个人财产的侵害,但从证据《建房拆迁估价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中可以看出,房屋一项的补偿数额就超出了本院实际冻结的数额,可以证明该冻结帐户的存款并未涉及到案外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胡菜侠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小三审判员  刘林选审判员  胡千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