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武民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陈宇攀与浙江上顶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宇攀,浙江上顶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民初字第768号原告:陈宇攀。被告:浙江上顶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世平。原告陈宇攀与被告浙江上顶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于2013年10月14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及收费通知书,原告陈宇攀既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秦 芹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陶婧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