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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泰三商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魏明朝与叶松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明朝,叶松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泰三商初字第131号原告:魏明朝。委托代理人:范建军。被告:叶松泽。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明朝与被告叶松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明朝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明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9元,减半收取164.5元,由原告魏明朝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胡丽清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谦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