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商初字第21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孙丰收与王乃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商初字第2176号原告孙丰收。被告王乃当。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丰收诉被告王乃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1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丰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福顺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