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敦执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刘柱与霍志光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柱,霍志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敦执字第577号申请执行人:刘柱。被执行人:霍志光,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柱与被执行人霍志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霍志光拖欠申请执行人刘柱案款本金1150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双倍利息,被执行人霍志光将自己所有的“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及“万马”牌重型平板半挂车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刘柱,并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柱案款20500元,剩余利息申请执行人刘柱自愿放弃,执行费1625元由被执行人霍志光承担,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2011)敦民初字第28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景春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