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涧民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张雪茹与郭闰、郭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茹,郭闰,郭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初字第374号原告张雪茹,女。被告郭闰,女。被告郭辉,男。委托代理人郭闰,女(与被告郭辉系夫妻关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汉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兵,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张雪茹诉被告郭闰、郭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雪茹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雪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雪茹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雪茹承担。审 判 员 韩晓礼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周占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