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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18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1856号原告陈某,女,198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被告连某,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陈某自愿撤回对被告连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张建国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