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绍新民初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戴俊与周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俊,周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新民初字第1401号原告:戴俊。被告:周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公司。诉讼代表人:杨燕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戴俊与被告周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间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海云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石嘉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