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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刑初字第024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孙×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海刑初字第0246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3年5月14日被羁押,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3)2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贤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10日,被告人孙采用向本市海淀区沄沄国际大厦601室寄送快递的方式,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第二代居民身份证1个、机动车驾驶证(正、副)1本。经鉴定,上述证件均系伪造。同年5月14日,被告人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通话记录照片,短信照片,电子邮件照片,伪造的证件照片,工作说明,快递单,身份材料,证人刘、赵、张的证言,被告人孙的供述,北京市公安局户籍证件检验报告,机动车牌证、驾驶证鉴定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孙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亦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应与其所犯的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并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2014年3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杨晓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闫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