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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金瑞亮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安刑初字第72号公诉机���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男。2013年7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仁县看守所。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安检刑诉字(2010)第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仁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唐娜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金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从茶陵往永兴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安平镇S320线78KM+300M处时,撞上凡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尾部,造成李某死亡,凡某、凡某一、凡某二、李某四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安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凡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金某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查、检验笔录、行驶证、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对被告人金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处刑。被告人金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金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从茶陵往永兴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安平镇三南村S320线78KM+300M路段时,正准备超过由被害人凡某驾驶同向行驶三轮摩托车时,因对面有一辆小货车驶过来,被告人金某朝道路右边打方向,与被害人凡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追尾,造成乘坐在三轮车上的李某死亡,凡某、凡某一、凡某二、李某���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安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金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凡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凡某一、凡某二、李某不负本次事故责任。经鉴定,李某系交通事故中头部、胸部多部位损伤,胸部多处肋骨骨折,致心肺损伤,心跳呼吸衰竭死亡。另查明,被告人金某于2004年9月25日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B2D。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凡某的陈述证明:2013年7月24日12时左右,凡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搭乘着李某、凡某一、凡某二、李某从安平镇往灵官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安平镇三南村樟树组时,凡某观察后面没有车后,在道路右侧停下摩托车熄火后打开摩托车双闪灯准备喝水时,只听到一声响后,就晕过去了什么不知道了。2、证人凡某一的证言证明:2013年7月24日12时左右,凡某一与李某、凡某二、李某乘坐凡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从安平镇往灵官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安平镇三南村樟树组路段时,凡某一乘坐的摩托车停下来了,过了一会儿,就听到一声响,凡某一乘坐的摩托车就翻车了,凡某一就晕了,后被人送到医院救治了。3、证人卢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7月24日12时55分左右,卢某在家里做饭,突然听到外面一声响,便出来观看,看到门前道路上有一辆三轮摩托车翻倒在路边,不远处有一辆大货车停放在道路上,货车车头破损,并看到三轮摩托车上有五个人都受伤了。4、郴州市永乐司法鉴定所郴永乐所(2013)临鉴字第155号李某死亡原因认定意见书证明:李某系交通事故中头部、胸部多部位损伤,胸部多处肋骨骨折,致心肺损伤,心跳呼吸衰竭死亡。5、湖南省天罡司法鉴定中心天罡司鉴中心(2013)汽鉴字第162号、163号交通事故车辆碰撞状态鉴定意见书证明:①赣DC25**号华菱之星牌重型厢式货车碰前瞬时速度及湘L015**号鑫源牌三轮摩托车行驶初速度;②该事故的碰撞状态及两车在路面上的接触点。6、安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安公交认字(2013)第11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当事人金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凡某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李智生、凡某一、凡某二、李某不负本次事故责任。7、现场勘查、检验笔录、事故照片证明:事故发生后的现场概貌及车辆痕迹的形成,事故照片经被告人金某当庭辨认属实。8、安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3年7月23日12时55分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金某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随后随办案民警到交警队接受调查。9、安仁县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殡葬证证明:被害人李某发生交通事���后到医院抢救,后因呼吸衰竭于2013年7月24日死亡。10、安仁县中医院疾病诊断证明证明:被害人凡某、凡某二、凡某一、李某四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到医院治疗情况。11、被告人金某的户籍资料、驾驶证证明:被告人金某系成人及其民族、籍贯等基本情况;驾驶人金某初次领证日期为2004年9月25日,准驾车型为B2D。12、车辆行驶证、保险服务卡证明:赣DC25**号华菱之星牌重型厢式货车车辆所有人:江西省吉水县八都赣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注册日期为:2010年5月14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年;赣DC25**号华菱之星牌重型厢式货车购买保险的情况。13、被告人金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其所作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吻合。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车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的安全距离,致一人死亡,四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肇事后当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金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金某适用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6日起至2014年7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谭水文审 判 员  周凌云人民陪审员  吴建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周美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