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执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符某某与曲某某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某某,曲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杨执字第00185号申请执行人符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曲某某,男,汉族。本院执行符某某申请执行曲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请求被执行人给付2013年度赡养费102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划拨了府库娃在银行存款1123元,案款及执行费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杨民初字第00386号民事判决书书主文中第三项即府库娃给付符某某2013年度赡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审 判 员 张艳萍代理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育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