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巢民二初字第008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赵华与杜为国、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华,杜为国,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二初字第00886号原告:赵华,男,巢湖市人。被告:杜为国,男,汉族,巢湖市人。第三人: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华诉被告杜为国及第三人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华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荣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