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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韶雄法湖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邓昌忠与吴援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昌忠,吴援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韶雄法湖民初字第85号原告邓昌忠,男,194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被告吴援朝,男,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原告邓昌忠诉被告吴援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发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昌忠和被告吴援朝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昌忠诉称,被告承包灵潭村委会邓屋移民新村建房工程,将前后两厅的拆房和清运余土工作承包给原告,总工资为20500元,之后原告就与本村几位村民一起拆房运土。2013年1月23日前完成了工作,被告支付了工资4000元,余下16000元被告写了一张欠条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只同意再付9000元清结,原告不同意,因为这是原告与几位村民的辛苦钱,为此,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人民法院:1、责令被告偿还欠款16000元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吴援朝辩称,我是写了一张16000元的欠条给原告。原因是当时由我承建原告村小组的大厅工程,工程完工后,结算时扣减了我八千多元工程款,导致我承包的工程亏本,为此,我也最多给原告10000元了事。经审理查明,被告承包灵潭村委会邓屋移民新村建房工程,并将前后两厅的拆除和余土清运工作发包给原告,人工工资为20000元。2013年1月23日工程完工后,被告仅支付4000元给原告,余下16000元由被告出具一张欠条给原告。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其承包的工程亏本为由仅同意支付10000元给原告了结,但原告不同意,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处理上述请求事项。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各持已见。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庭审笔录等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涉讼欠款16000元被告是否应偿还的问题。本案中,被告欠原告16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凭,据此,原告诉请被告偿还16000元欠款,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庭审时抗辩其承包的工程亏本同意支付10000元给原告了结此事,但原告不同意,由此可见,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吴援朝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欠款16000元给原告邓昌忠。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吴援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发荣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董祖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