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彭州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黎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志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彭州刑初字第355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志勇。2007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2010年11月20日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2011年9月13日刑满释放;2012年3月7日又因犯盗窃罪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2年5月5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20日再因涉嫌盗窃被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经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彭州市看守所。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刑诉(2013)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志勇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志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志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黎志勇在本市濛阳镇万贯服装产业园二期建筑工地内,趁无人之机,采用丁字套筒撬锁的方法,将周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白色本田125型两轮摩托车盗走,在逃离现场途中被该工地上的工人挡获。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计人民币3200元。被告人黎志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据清单,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现场照片,作案工具、赃物照片,被盗摩托车登记信息,被告人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曾受刑事处罚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被害人周小洪的陈述,证人黄亚辉、张勇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和照片,被告人黎志勇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黎志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盗窃罪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黎志勇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志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0日起至2014年3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许茂瑛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肖 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