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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微执字第4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郭传龙与布宪芝、闫宪峰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传龙,布宪芝,闫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微执字第436-1号申请执行人郭传龙。被执行人布宪芝。被执行人闫宪峰。申请执行人郭传龙与被执行人布宪芝、闫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1)微商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布宪芝、闫宪峰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布宪芝、闫宪峰的存款10万元。二、查封被执行人布宪芝、闫宪峰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儒英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雨雪 关注公众号“”